各参保单位、各协议医疗机构:
为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范医保患者本地住院秩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号)的精神,现就我市医保患者本地住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医保患者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事先向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协议医疗机构应主动询问参保情况不明的患者是否参保,对医保患者应验明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身份证与本人相符后方可办理医保相关手续,并纳入该协议医院医保系统直接结算,一般不得垫资住院后到医保经办机构报账。
2.协议医疗机构在办理入院登记时,如遇医保患者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损坏、丢失、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告知患者在三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医保缴费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卡、换卡等手续,并及时返回医疗机构办理医保入院登记。如遇三天以上法定长假或其他三个工作日内无法办妥的情况,则应告知患者及时到医院医保科登记备案,由医院医保科填写《医疗费用补录申报单》,交由患者或代办人前往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录手续,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并出具《医疗费用补录申报回执单》后开通系统控制,由医院将医疗费用信息补录至医保系统进行结算。
3.已办理异地居住手续的参保职工在本地住院所发生的费用,按《益阳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管理办法》(益人社发〔2013〕78号)文件规定执行。
4.参保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未及时缴费造成停保的,按现行文件规定处理,其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凡故意隐瞒自己参保身份住院、无故不及时办理补卡、换卡或医疗费用补录申报手续的,其医疗费用由患者自行承担。
5.因协议医疗机构原因出现以下情况的,医疗费用由协议医疗机构全额承担:患者社会保障卡(或医保IC卡)、身份证与本人不符未及时查验的;未及时告知患者补卡、换卡或办理医疗费用补录手续而造成参保职工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的;未及时根据《医疗费用补录申报回执单》补录数据的。
6.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通知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参保,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类合理申报并完善系统设置。
7.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各区县(市)参照执行。
附件:1.《医疗费用补录申报单》
2.《医疗费用补录申报回执单》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3日
附件1
医疗费用补录申报单
市医保处:
贵处参保职工 ,身份证号码 ,于 年 月 日 时在我院 科 床, 诊断为 ,行住院治疗,现已发生费用 元。因(医疗卡损坏、医疗卡遗失、医疗卡信息冻结)原因致无法正常办理入院手续,请贵处经办机构及时办理费用补录相关手续。
此处加盖医院医保专用章
业务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业务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时
补录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附件2
医疗费用补录申报回执单
医院:
贵院住院患者 ,因(医疗卡损坏、医疗卡遗失、医疗卡信息冻结)原因申报费用补录,于 年 月 日
时受理,现已办结。请贵院于 年 月 日前办理费用补录手续。
此处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
申报办理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