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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益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15 来源: 益阳市中心医院 点击数:6033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协议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拟对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提高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

自2017年1月1日起,结算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万元。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支付。

二、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分段和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住院费用分段调整为起付线至10万元,在职职工在三级医疗机构政策项目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88%;在二级医疗机构政策项目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90%;在一级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政策项目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92%。退休人员按在职职工自付比例的65%负担。

大病医疗互助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调整为10万元至30万元,政策项目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90%。

市本级职工重特大疾病补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分段调整为30万元至60万元,政策项目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60%,超出60万元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市本级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调整为起付线至30万部分补助3%;公务员医疗补助重特大疾病补助标准调整为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额30万元至60万元的政策项目内费用补助90%。

三、调整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

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由100元/人/年调整为130元/人/年。意外伤害互济缴费标准仍为20元/人/年,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缴费标准仍为50元/人/年。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益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益阳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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