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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中心医院廉政谈话制度

发布时间:2013-09-17 来源: 点击数:2710

 

益医纪发〔20101

 

                                      

益阳市中心医院廉政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全院党员、干部特别是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医,推进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三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医院副科级以上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的人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违纪问题的党员和干部。

第四条  廉政谈话分为履新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和常规性廉政谈话。履新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内容和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常规性谈话主要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适时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或沟通。

第五条  履新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明确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

第六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突出党纪国法教育,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还要了解被谈话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是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的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他问题。

第七条  常规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听取被谈话领导干部对廉洁自律情况的汇报;反馈群众对其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醒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

第八条   进行谈话前,谈话工作承办部门及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廉洁从医,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法规,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

第九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前,纪检监察部门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保护检举人,批评提醒要到位。谈话时需有专人记录谈话内容,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要正确对待,对谈话内容必须表明态度,实事求是、负责任地说明情况,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自律整改意见,上交医院纪委,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如需要被谈话人就某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的, 被谈话人要以书面形式表述,并及时上交医院纪委。

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将谈话记录在医院纪委存档。对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对象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注重阐明严于律己的观点,教育其警钟长鸣;对那些犯有一般性违规或违纪问题,经过初核了结而未立案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批评要中肯,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今后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生活作风提出要求;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失实的,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被谈话人必须抓紧认真整改;若发现有严重问题,由纪委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

对经诫勉性廉政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者,纪委可以建议院党委及人事部门对被谈话人停止任用和取消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十二条  廉政谈话一般采用与被谈话人个别谈话的方式,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对医院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应由上级领导进行。

第十三条  履新及常规性廉政谈话的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医院党政领导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由纪委委员协助分组进行谈话,谈话以医院党政领导为主,党委、纪委可派人参加。诫勉性廉政谈话由纪委具体负责,也可由医院党政领导直接负责。

第十四条  履新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常规性廉政谈话的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方式,由主要负责谈话的领导确定。

第十五条  健全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中层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责任,加强对所属党员、科室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劝导。凡对所属党员、科室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以至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益阳市中心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0316

 

 

 

 

 

主题词:廉政  谈话  制度

  报:市纪委、市卫生局                    (共印80份)

益阳市中心医院监察审计科         00年三月十六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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