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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微课堂】第6期 党员赌博的几种违纪定性
发布时间:
2026-06-24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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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读
1.党员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一般适用《条例》第三十条,认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2.通过赌博方式从管理和服务对象处敛财,违反廉洁纪律,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兜底条款);
3.沉溺于麻将等,未受行政处罚的,属于追求低级趣味,违反生活纪律,适用《条例》第一百五十条;
4.到境外赌博,系“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违反生活纪律,适用《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
党员干部以赌敛财、以赌为乐、境外赌博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典型案例】
案例一:逢赌必赢,以赌敛财
2004年至2010年期间,某街道党工委书记黄某某长期与辖区的10余名村社干部以“九点”、“牛牛”等方式聚众“赌博”,并通过不赢不停止等方式敛财,共计获利15万余元。
案例二:趣味庸俗,以赌为乐
2007至2019年期间,某县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叶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缺失,追求低级趣味,工作之余痴迷于打麻将,且数额较大,严重损害了党员干部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案例三:规避处罚,境外赌博
2013年至2017年期间,某村党员赵某某多次单独或伙同他人前往澳门葡京、威尼斯人等酒店参与“百家乐”赌博,每次赌资金额达数千元,甚至数万元。
【评析意见】
实践中,党员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纪检机关一般会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将其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但上述三个案例却有不同,其虽有赌博之形,却不能简单将其按常规赌博案件定性处理。
案例一,黄某某与村社干部看似聚众赌博,但其实质系黄某某作为街道党工委书记,通过赌博方式从管理和服务对象处敛财,对此按违反廉洁纪律行为认定更为适宜,可适用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
案例二,叶某经常参与“打麻将”,且数额较大,其形式亦符合赌博违纪行为之特征,但因具体次数、金额较难固定,很难全面评价。鉴于其沉溺麻将的行为,更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故可按违反生活纪律行为认定。
案例三,因澳门葡京酒店等系当地博彩合法场所,赵某某在澳门赌博并不会受到当地相关处罚,也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效力范围内,故难以认定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作为党员无论在境内还是境外都应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对其在境外的赌博行为,亦应予以惩戒。在处理时,可按202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以违反生活纪律行为处理。
【注意事项】
一是注意区分赌博行为与带有彩头的娱乐活动。带有彩头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往往以休闲消遣为目的,对象多为亲友等,且彩头金额一般不大;而赌博是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对象一般为非家庭成员、亲属,且不固定,个人赌资往往达到300元以上或单次押注20元以上,且有的还伴有抽头获利情况,故在执纪过程中应予以正确区分。需要提醒的是在疫情等特殊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聚众娱乐或赌博均会被从重处理。
二是注意是否存在以赌博方式受贿问题。国家工作人员与管理和服务对象共同赌博时,如果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财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则很可能涉嫌受贿。当然,具体认定时应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如参赌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是否有具体的请托事项、是否曾为其谋利、赌资来源、有无事先通谋,以及输赢钱物的金额大小等。
(浦江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供稿)
【法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第一百五十条
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来源:纪法思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