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讯
【纪法微课堂】第4期 医疗回扣入刑新规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
2026-06-24 10:19
来源:
阅读量:

202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重要调整,其中涉及医疗领域的多项规定,与每一位公立医院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密切相关。益医纪法微课堂为帮助大家准确理解法律红线、防范职业风险,现就相关要点提示如下。
医疗领域的受贿入罪门槛得到明确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参照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入罪门槛由6万元降至3万元。即自5月1日起,无论医务人员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无论身处公立医疗机构还是民营医疗机构,只要收受医疗回扣达到3万元,即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多次收受3万以下的小额财物并非没有风险,累计超过三万元的受贿行为,同样计入犯罪数额,且多次索贿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向医疗领域行贿属于从重处罚情形
《解释(二)》将“医疗”明确列为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底线领域,是行贿犯罪重点查处领域之一。在医疗领域行贿,即便数额未达到常规立案标准,只要符合特定情形,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追究行贿单位犯罪的同时,医务人员作为受贿方,也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集体决策进行全链追责
国有资产以奖金、福利等名义被集体私分,即便经过院领导班子开会集体研究,只要私分范围仅限于单位领导和管理层人员,且对单位其他人员隐瞒实情的,不再认定为轻判的私分国有资产罪,而以贪污罪定罪处罚,每人的贪污数额按照个人实际分得数额计算。
以科室名义设立“小金库”、收取耗材回扣再分配使用属于单位受贿罪,科室主任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要为单位受贿罪承担刑事责任,如果个人同时还单独收取贿赂——哪怕只是从单位收受的款项中拿出一部分归自己支配,还要同时承担个人的受贿罪,两罪并罚。

新型隐性腐败的认定规则得到细化
《解释(二)》完善了预期收益型受贿数额认定规则,健全了特定财物真伪鉴定和价格认定规则,确立“原物—转化物—等值财产”全链条追缴规则,加大对违法所得追缴力度。一切以股权代持、特定关系人挂名取薪、房产车辆使用权或低价购买房产等形式的变相贿赂,亦被纳入法律评价范畴,对于“股权代持”这一贿赂行为,即使案发时尚未实际获利,也可按照资产的市场价格与支付价格的溢价认定受贿数额。

通过《解释(二)》与《刑法修正案(十二)》的联动衔接,执法监管的“网眼”更细,量刑惩处的标准更严。对于全体医疗行业从业者而言,任何与医疗业务挂钩的灰色收入、不正当感谢,早已不再是简单的合规风险,而是明确的刑事犯罪起点,医疗工作者要坚守职业底线、使贿赂犯罪成为不可触碰的红线。